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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外診斷試劑產(chǎn)品編寫說明書【主要組成成分】項中“需要但未提供的試劑/軟件”應明確哪些內容?

按照《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(2023年修訂版)》的要求,試劑應列明各試劑的產(chǎn)品名稱、注冊人(備案人)、貨號及其注冊證編號(備案編號);軟件應列明軟件名稱、發(fā)布版本號、醫(yī)療器械注冊人、醫(yī)療器械注冊證號等信息。如配合使用試劑或軟件正在進行注冊(備案),注冊證編號(備案編號)可先留空,在完成注冊(備案)后由注冊人(備案人)自行添加。例如:XXX校準品(注冊證編號: )